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民终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大册营造纸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0197206-3。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光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284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满城区信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7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委托所做的评估报告未明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7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菡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