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民终1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满城县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业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115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庭审中***出庭作证的证言,其证实自己与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合伙关系,各占50%的股份,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以前付的款都打在自己的卡上,其侄子和***都参与了这个工程。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虽提供了***是公司的职工的证明,但未提交与***的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订立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也是向***给付了部分款项,其诉讼主体地位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予以退还原告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上诉人与***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上诉人委托***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虽然合同上没有加盖上诉人公章,但合同第一页明确载明的主体为上诉人,且上诉人认可,就无需另行举证。如被上诉人不认可应当提供反证来证实上诉人不是合同主体,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反证,被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热喷涂缸费用6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保定市满城立新造纸厂辩称,请依法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和客观情况不符,与法律不符。我厂同上诉人没有业务联系,不存在法律关系。***和***应是当事人,他们一直就没有提到过上诉人,被上诉人也从不知道上诉人。对于***起诉我厂,我厂承认他是当事人,正在我厂准备反诉时,***撤诉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中上诉人提交的乙方为陕西新兴热喷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烘缸热喷涂合同》第二页第六条明确写明“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被上诉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均认可该页。二审中***本人作为上诉人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称其是代表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且上诉人在一审中对***签订的合同予以认可。在被上诉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原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祁 峰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