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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7295号 原告:***,男,200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法定代理人:**(原告父亲),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开发区冠英村南200米、龙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唐冬。 原告***与被告***、***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时,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