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昶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恢486号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67871-9,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生培,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长,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20322000075227,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35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沛***字第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苗 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