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恢486号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67871-9,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生培,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长,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20322000075227,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35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华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沛***字第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苗 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