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

***、李淑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2351号
原告:***,女,1970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奇,东营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淑芳,女,1962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驻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4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11947。
法定代表人:俞张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饶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驻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人民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项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李淑芳、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广饶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封万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景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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