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10372号
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第一城办公楼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进,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东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苏132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被告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苏13民终270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苏132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400元,退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冰
审判员翟丽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