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终2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第十城办公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进,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洲,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华忠,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熠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更
书记员赵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