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4641号之二
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
法定代表人:施秀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泗阳县北京路**国土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第一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进,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财政局,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财政局、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400元,退还其102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