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
诉讼代表人: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6元,减半收取9983元,由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季 晖
审判员 丁奕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