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5085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云阳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342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中国人寿广场第14-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4900538Q。
负责人:刘坤,经理。
原告***与被告***、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