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6民初1148号
申请人:**,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申请人:***,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占兵、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消防救援大队应领取工程款中的4025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江铃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XXX)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杭锦后旗消防救援大队应领取工程款中的4025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江铃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XXX)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