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6民初2392号之三
原告:***,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东,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芳和园小区××502室,现下落不明。
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锦道大厦11层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20796726Q。
法定代表人:王彦增,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韩满嵘
审 判 员 韩 瑶
人民陪审员 丁学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