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826执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增,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建强,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又名王永锋、王永峰),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在执行***与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18)内0826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强、**、***给付申请人案款723054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1071元,执行费9741元。
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3日、9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证券、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住房公积金、住所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永锋与案外人王利琴共同所有商铺一套,现已被本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并未发现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强、**、***高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子平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索梦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