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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767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号(***都三期)19幢2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610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东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东山村上东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2ME1031408W。 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东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