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767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号(***都三期)19幢2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610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东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东山村上东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2ME1031408W。
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东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