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3107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397242680W,住所地**市上杭县古田镇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6100L,住所地**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都三期)19幢2层1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