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25民初1862号
原告:***(曾用名***),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城县文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
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号(***都三期)19幢2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610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连城亿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工业园l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其,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城亿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74元,减半收取838.3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