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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25民初1862号 原告:***(曾用名***),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城县文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 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号(***都三期)19幢2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610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连城亿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工业园l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其,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城亿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福建金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74元,减半收取838.3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