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3民初571号
原告:信宜市东镇高雄水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82N,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郑武屋首层。
经营者:**,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12,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彬,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联系电话159×××××136。
被告: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3,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33,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联系电话139×××××899。
被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035,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联系电话138×××××136。
原告信宜市东镇高雄水泥店与被告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信宜市东镇高雄水泥店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东镇高雄水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东镇高雄水泥店负担。
审判员 欧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