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36号后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640147633。
法定代表人:**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购销合同》,从合同相对性来讲,《购销合同》仅约束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该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不适用于上诉人。上诉人住所地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不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购销合同》第九条第3款约定:“一切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通过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合同落款处记载供方为***即被上诉人,其所在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因案涉《购销合同》引起的纠纷,故该合同的管辖条款效力及于上诉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