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6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淮阳二建)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3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淮阳二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是否有权向相关个人追偿,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若有权追偿,则各方实际承责的比例应综合考虑各方在涉案工程施工中的主体地位、过错责任程度确定,且一审法院应查明付**、***、**结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以确定追偿的范围和数额;淮阳二建主张因***侵权行为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其是否有权向***追偿,一审法院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3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32.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