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6民初2772号
原告:***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陆集乡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院,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板桥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国,该院院长。
被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院、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达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5元,由***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