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628民初21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暂计100000元(相关标准须以鉴定意见为准);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原告与另外三人跟随被告一在***××做电工,当时被告一承包了被告二《***万农邻里生活中心》项目的水电工程部分,被告一与原告约定;每天工钱240元。2021年7月8日,原告作业时所用的脚手架突然倾斜倒塌,原告亦从脚手架跌落,腰部搁在脚手架的斜撑上,伤势严重。经工友拨打120送至***真源医院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腰椎附件骨折等,住院治疗26天。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提供安全作业条件,被告将水电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被告一个人承包,二被告应对因本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变更为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8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2年6月21日前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
二、被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闫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