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73号 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铁北街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47MLTF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阳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28号**商务大厦1号楼2**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4元、保全费26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804元,由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茹 宇 人民陪审员  张居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