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73号
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铁北街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47MLTF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阳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28号**商务大厦1号楼2**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4元、保全费26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804元,由原告开封市初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茹 宇
人民陪审员 张居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