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3民初2025号
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175742030Y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淮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淮阳第一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7MB1G77688W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教育路与羲皇大道交叉口教育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总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淮阳第一中学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淮阳第一中学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淮阳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淮阳第一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7783.89元,由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玟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