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3682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淮阳县万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城关回族镇北环路与蔡河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美林半岛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4KKRA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阳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17574203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淮阳县万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淮阳县万政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淮阳县万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淮阳县万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淮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耿 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