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民初646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9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凤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69352004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党华海,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诉被告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华海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