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民初277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滨河街道凤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侵权责任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