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民初366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原告女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6935200040T。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地址:唐河县滨河街道凤山大道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唐河县兴唐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8782237060T。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地址:唐河县星江南路3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县兴唐街道办事处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