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县兴唐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民初366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原告女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6935200040T。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地址:唐河县滨河街道凤山大道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唐河县兴唐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8782237060T。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地址:唐河县星江南路3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县兴唐街道办事处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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