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泰建设有限公司

***、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滨河街道凤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8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8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娄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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