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滨河街道凤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河县禹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8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8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娄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