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296号
原告:***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快活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1799851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车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7035894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