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碧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春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391号 申请人 宁波春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16807468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 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900670358941A)。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车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申请保全内容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情况 申请人宁波春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宁波春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