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391号
申请人
宁波春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16807468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
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900670358941A)。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车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申请保全内容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情况
申请人宁波春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宁波春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