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碧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2632号 原告:湖北中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车站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7035894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大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7393990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称,2018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收集处理工程合同书》,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供货、安装、调试义务,双方于2019年1月7日完成验收,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82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废气收集处理工程的施工地点在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即京山市新市街道大竹村1号,应由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