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2382号
原告:青岛坤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塔埠头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3号楼一层101-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坤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坤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青岛坤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