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4883号 原告: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2998号淮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20号楼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9号龙净环保工业园8栋1-4层。 法定代表人:罗跃彬。 原告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92元(已减半),由原告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