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7975号
原告: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2998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20号楼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11层1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