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财保305号
申请人: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2998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20号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33435299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山市祺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长宁路75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843502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56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祺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416元,由申请人潍坊瑞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