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都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都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某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6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都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26号楼东楼32号。 法定代表人:都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47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洲,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都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2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9586.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98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威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威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其名下有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进行了冻结,期限一年,到2023年12月1日届满。另查,被执行人公司土地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收回。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在威海市文登区自然资源局处,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土地补偿款70万元,期限三年,到2026年1月11日届满。承办人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公务外呼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执行被执行人的上述执行情况,其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威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海洲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另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25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