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恢206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城街道屯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103797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生,住奎文区。
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奎文区**路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80797208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奎文区,1966年9月27日生。
被执行人:寿光市英超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187480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08月20日生,住奎文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住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英超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2022年5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信息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寿光市英超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寿光市北洛园区寿国用(2007)第0007号土地、寿光公字第01196号、2010054330号房产进行了处置,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在变卖阶段由山东金牌***食品有限公司依19813500元竞买成功,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潍坊万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15000000元,扣除过户税费1261332.16元,剩余案款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已申请延缓发放;
四、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