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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3400号 原告周喆诉被告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津县城市资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豫0726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文字笔误,依法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4页最后一行中的“2019年”补正为“2021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