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2791号
原告:无锡市红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西路金山北工业园东四支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合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红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合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红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红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红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无锡市红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