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802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南坝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顿凯与被告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顿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顿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顿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59元,由原告顿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