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简蜀能公司)、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简蜀能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南坝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2栋701、7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仲裁委员会(2014)*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受理蜀能公司申请执行川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647645元及利息、鉴定费及仲裁费共计18万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川能公司银行存款2211000元,扣除执行费61538元后,余款214946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蜀能公司。另,川能公司已自动转让债权权益2551887.75元给申请执行人蜀能公司。2017年2月27日,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约定2017年8月30日前蜀能公司履行完毕剩余债务。案外人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剩余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6647645元及利息、鉴定费及仲裁费共计18万元,已执行4701349.75元,被执行人蜀能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川能公司1946295.25元及利息。
二、终结雅安仲裁委员会(2014)*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孙彪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