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802民初1455号
原告:***,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乐天康,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文韬,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达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峰,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追加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田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