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2民初30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南坝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廷春与被告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余廷春于2018年2月28日以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17年12月8日注销,起诉该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廷春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廷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1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田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