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执异1234号
申请人:四*省*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7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省*安市南坝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省*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仲裁字第24号仲裁裁决。*安蜀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以(2016)*01执1028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四*省*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四*省*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省*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省*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安仲裁委员会(2014)*仲裁字第2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审判长*楷
审判员张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