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

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置业有限公司与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民初75号 原告: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置业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凯里市经济开发***大道。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032247832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磊花路口,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56092139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146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博南新区。 被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更名为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1MB1B26739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阳关城市花园东北侧约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0939160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被告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置业有限公司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占用原告建设用地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3.8486万元(其中:被占用土地土地出让金补偿费1122.3459万元、土地场平费71.5027万元、被占用土地可得利益损失8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赔偿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9日为5468443.88元,合计25586929.88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原告应凯里市人民政府招商,投资凯里***站站前广场建设项目,并免费为政府配建7150平方米广场绿地、广场地下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2014年12月,原告斥资3亿元摘牌凯里***站及周边包括2014-23地块在内等七宗土地,后因被告要求红线退让等原因,原告受让土地无法按照原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被告对其中五宗土地原价收回。2015年2月4日,原告取得2014-23地块建设用地使角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15)008号),在原告已经开展开发方案设计、场平工程和配套建设施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形下,被告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为***里南站公安楼即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凯里南站派出所等单位办公用房(包括单身宿舍、院坝及围墙等),在被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领导指示要求原告支持建设情况下,被告于2015年2月4日占用了原告2014-23地块建设用地6.11亩***里南站公安楼,同时在原告修建商铺位置要求原告预留两间门面作为其进出通道。原告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开发、收益等物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占用原告建设用地修建公安楼,没有办理任何征地手续,没有与原告就补偿事宜进行任何协商;经原告多年催促,至今为止也未进行任何补偿。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侵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现有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经本院审查,该案是由行政相关部门征收行为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73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欧阳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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