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

**、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3财保15号 申请人:**,男,穿青人,1980年9月19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申请人: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62439377E。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号*栋*层**号。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4023411。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粥店办事处***(大河)。 被申请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213934。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磊花路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成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价值314056.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为其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就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价值314056.38元的财产。(财产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对外债权等;保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冻结、查封、限制提取等)。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09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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