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402民初115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上运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贵州上运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妨,男,1979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区磊花路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84.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3484.5元。
审 判 长 王 一 雯
人民陪审员 蔡 吉 艳
人民陪审员 朱 红 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