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27民督1号
申请人:焦阳阳,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
被申请人: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华丰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郝付昌,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焦阳阳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故申请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焦阳阳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牛少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