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焦阳阳与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27民督1号

申请人:焦阳阳,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

被申请人: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华丰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郝付昌,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焦阳阳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故申请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焦阳阳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牛少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