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山西潞安羿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5民初35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华丰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山西潞安羿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区城镇***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南三巷15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太原市杏花岭区杏花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羿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