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民抗5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垣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系项目部负责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6)晋04***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长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后提请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以长检民(行)监[2018]140XXXXXXXX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